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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吴某健康权纠纷刑附民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6日,未成年人吴某因身体不适到重庆市城口县妇幼保健院就诊时,被告知其已怀孕四月余。震惊的吴某父母立即报警。2019...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未成年人吴某因身体不适到重庆市城口县妇幼保健院就诊时,被告知其已怀孕四月余。震惊的吴某父母立即报警。2019年6月11日,吴某住院行引产术。吴某出院回家后,不敢去学校,半夜恶梦惊醒大哭,精神备受折磨,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并结合胚胎样本检验结果发现:吴某怀孕竟为袁某所致。

原来,2016年贫困潦倒的袁某到当地打工,至2018年底一直寄居在吴某家。2019年2月,袁某以为吴某购买手机为诱饵,骗取吴某信任后,两次与其发生性行为,致其怀孕。

审查起诉阶段,经指引,2020年6月19日,经济困难的吴某家人向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闻听吴某家人的陈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吴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桂英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赓即查阅案卷,收集案件材料,翻阅相关法律法规,查找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了解吴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及吴某的现状。承办律师了解到,袁某行为给吴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30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00元。同时,吴某家人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营养费20000元的诉求。

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为吴某家人提出法律建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吴某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吴某因袁某的侵害行为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某家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恐难得到法院支持。

将诉讼风险告知吴某家人后,承办律师表明将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民事赔偿。

2020年7月1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为使吴某的赔偿诉求能得以兑现,承办律师又多次走访、调查袁某的经济状况,据了解:袁某未婚独居,靠打零工为生,无积蓄,无亲人,赔偿能力低。经过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吴某家人与袁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袁某委托他人将老家财产处置后,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3520元。同时,袁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多次上门了解吴某状况,并联系到妇联的心理专家多次为其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多方努力,吴某已回归校园。

之后,承办律师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为吴某申请司法救助。2020年12月底,2万元司法救助金交到了吴某家人手中,为这个遭受重创的家庭带去一丝温暖和慰藉。

【案件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诉求一般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经济困难,几乎无财产可供赔偿,如果提出过高的赔偿额,必定无法兑现。对于无法执行的赔偿判决,既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又容易引发被害方的极端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承办律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使被害人的诉求得以实现,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结案后,承办人又联系到当地妇联的心理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辅导,使被害人走出心理阴霾,并重返校园,同时又为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本案获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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