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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 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案情】  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确定的刑期终止日期已过,对谭某某进行释放,后因同案犯上诉,案件尚未生效...

【案情】

  谭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确定的刑期终止日期已过,对谭某某进行释放,后因同案犯上诉,案件尚未生效,法院对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分歧】

  针对谭某某因其他犯罪案件尚未生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是否与新罪危险驾驶罪进行并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罚执行完毕是指被告人主刑执行完毕,原判确定的刑期终止日期已过,被告人已予以释放,新罪在提起公诉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已无实际意义,不需要再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应直接对后罪进行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七十一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条件,案件尚在二审中,虽然一审判决已经宣告,一审判决的刑期也已经执行完毕,但二审尚未作出判决或裁定,案件尚未生效,刑期也尚未确定,实行数罪并罚,对谭某某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短于两罪分别判处刑罚之和,更为有利。虽然刑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据此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原则对谭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犯罪分子因发现新罪时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此后,其身份即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并随着对其新罪的立案侦查等诉讼程序的启动而进入诉讼阶段,其被羁押的期间自被视为对其作出新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期间。在本案中,案件虽然尚在二审,但系因同案犯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被告人谭某某原判确定的刑期终止日期已过,刑罚已执行完毕,新罪危险驾驶罪并不是在谭某某的刑罚执行期间内,而是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外。不应数罪并罚的规定。

  此外,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仅执行有期徒刑。其危险驾驶罪实质上未被处罚,这等于变相鼓励犯罪,使刑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应直接对谭某某的新罪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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