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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铁中院判决微播公司诉海爪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
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铁中院判决微播公司诉海爪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维护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裁判】

  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后认为,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微播公司与海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规避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商业道德。海爪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创新性”竞争,但此种“创新性”竞争效能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宣判后,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海爪公司行为导致“抖音”账号主体存在虚假流量和信息,减损了微播公司的“抖音”平台本应获得的流量利益,破坏“抖音”平台运营环境、扰乱市场竞争规则,影响“抖音”平台的精准分发机制,有违公平原则,存在可能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审判决综合考量产品知名度与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海爪公司经营规模和主观状态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海爪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爪公司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数字经济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数字经济衍生出新型商业模式与竞争业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局限于同业竞争,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海爪公司与微播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经营模式依托“抖音”用户资源,经营行为和盈利基础均依赖于“上游”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2.短视频平台合法竞争性权益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用户资源稳定汇入、打造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并根据其开发产品的不同功能属性进行市场细分,衍生获得数据流量、产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海爪公司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使得诚实遵守规则的平台用户和经营者难以公平获得流量,消费者也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其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大大下降,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

  3.互联网创新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规制竞争行为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实现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共融。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此种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遵守短视频平台规范,在合规合理利用平台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祉,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本案中,海爪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创新性”竞争,但该竞争效能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显不具有正当性。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衍生的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导向。

  本案案号:(2022)川7101民初1号,(2022)川71民终234号

  案例编写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  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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