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弃车逃逸,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其事发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2023年4月11日凌晨4时左右,何某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刘女士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刘女士受伤。事发后,何某弃车逃逸。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何某承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案发十余天后,何某到公安部门投案。刘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右额面部裂伤等,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刘女士遂将何某、车主小强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万余元。
何某辩称,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记载其醉酒驾驶,刘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弃车逃逸,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应推定其属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事故发生前的晚上,何某与小强等多名好友在烧烤店聚餐,又于第二天凌晨共同到KTV唱歌,其间何某均参与饮酒;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逃逸、饮酒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投保人亦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载明何某为醉酒驾驶,无法认定何某肇事时是否属于醉酒。酒后驾车、逃逸均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小强明知何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刘女士的人身损失17万余元,并在实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何某进行追偿。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何某及小强分别按照80%、20%的责任比例赔偿。(周瑞平 李斌 柏玮玮)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驾驶人存在醉酒后驾驶等严重过错时,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的突出特点在于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及时得到赔偿,但该保险的设立不是无视生命的驾驶人员逃避风险的避风港。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肇事者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果不依法推定其属于醉酒驾驶,将违法驾驶人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无疑是纵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也将会损害保险公司和守法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应让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司法对此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如此才能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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