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相遇的二人在酒桌上互发红包,直到一方发出了5.2万元的大红包,另一方欣然接受。这一钱款属于什么性质?能要回来吗?
吴先生和田女士在一家酒吧初识,当晚两人相谈甚欢,其间开始互发红包,金额以十倍增加。田女士率先发了0.52元,吴先生回了5.2元,就这样有来有往,红包金额一路飙升,直到吴先生转账5.2万元,田女士收下后,终止了这场红包“游戏”,后双方各自回家。
第二天吴先生酒醒,十分懊悔,希望田女士能够返还钱款,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吴先生认为,转账并非出于自愿,而是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的行为,请求判令田女士返还不当得利5.2万元。田女士辩称,这一转账是吴先生自愿为之,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和田女士并非恋爱关系,也不是普通朋友,双方在酒吧初次相识,不具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过赠与高额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的条件,故涉案转账不属于赠与。法院同时认为,转账行为发生于酒桌之上,且以十倍增加,故该转账行为属于戏谑行为,意思表示无效。综上,法院判定田女士返还5.2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首先,红包、转账如何认定,取决于意思表示。情侣之间用“520”“999”等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给对方转账,具有明显的表达情感和祝福的含义,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本案中,转账金额看似具有“示爱”意义,实际上双方并非情侣关系,转账也不是出于表达祝福,而是酒桌上的一种“套路”游戏,双方对此心照不宣。基于这一行为的特征,法院将其评价为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是指表意人出于游戏目的,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到这一情况,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开玩笑”。从法律上来说,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无效,但并不意味着玩笑想开就开。法律在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的同时,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样加以保护。如因戏谑行为使他人产生误解,造成他人时间、金钱等损失,则应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法官提醒,本案中的红包返还套路不仅在现实交往中出现,更多地发生在网络上,只需添加微信好友,发红包即可获得十倍返还,不少人被骗。此时,该行为已不属于戏谑行为,而是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或将构成诈骗罪。在此提醒大家,在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摒弃幻想、拒绝馅饼,切勿随意转账给陌生人,维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本社记者 侯劲松 □通讯员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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