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士在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出国旅游的代办签证服务。因某旅游公司办理签证时将徐女士全家抵达当地的航班号填报错误,导致徐女士全家被驱逐出境,不得不乘坐高价航班回国,后续旅行计划全部未能成行。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旅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3万余元和精神损失4万元。
某旅游公司是签证服务的销售方,而任某则是与该旅游公司开设的网上平台合作落实签证服务的具体代办人员。某旅游公司认为,公司事后把签证费都退给了徐女士,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任某认可其是为徐女士全家代办签证服务的实际操作人,他表示,徐女士下单后,自己收取了徐女士提交的全家人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后,将材料发送给当地移民局办理签证事宜。签证出签后,自己曾告知徐女士核查名字、生日、护照号及往返航班信息是否正确,签证是英文,以徐女士的文化水平应当可以理解,但是她没有仔细核对并发现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在某旅游公司处为全家人购买代办签证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当事人均认可签证由当地移民局填写、制作,故并非某旅游公司制作签证出现错误,但某旅游公司为代办旅游签证专业机构,徐女士全家人为普通游客,虽然订单详情并未约定由某旅游公司负责审核签证的准确性或如发生此类错误情况应由某旅游公司承担责任,但某旅游公司就其旅行服务负有审核签证基本信息正确性的合同附随义务。同时,徐女士未对任某发送的签证信息全面有效审核,对此亦负有一定责任。本案签证业务经营办理具体是由任某操作,任某独立经营,与某旅游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但是合同的履行是以某旅游公司的名义,由某旅游公司作为代办签证服务合同相对方,应由某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徐女士全家人的合理损失,结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某旅游公司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3万元。
说法:
法官认为,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应当由合同义务方予以履行。签证错误造成游客旅行无法实现和相应损失,必然属于协助工作没有做到位,属于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是违约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女士和某旅游公司的协议未约定由代办签证服务商家负责审核签证准确性,且签证内容错误是由签证制作方当地移民局造成的,任某作为实际代办人向徐女士发送签证同时发送“注意事项”提醒徐女士及时审核签证信息,某旅游公司也在订单“预定须知”中写明游客应仔细审核签证信息并将字迹加粗。但是某旅游公司作为履行代办签证服务的义务方,为实现游客顺利出行的合同目的,负有保障签证信息准确的附随义务,即使提醒过徐女士也不能免除相应的附属义务。
代办签证服务商家在为游客提供代办签证服务过程中,对于签证方办理的签证内容的准确性,不仅应当告知游客仔细审核,自己也应当进行审核,因为作为游客,对于签证内容上的很多专业性的文字往往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在签证出现错误时,代办签证服务商家应当及时与游客沟通解决问题,积极补偿,减少损失的扩大。
对于游客而言,对于代办签证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核对的环节,游客自身有仔细核对签证信息的义务。为避免签证错误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游客应当对自身负责,对签证的每个环节的信息都做好有效审核。(□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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