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长期使用子女微信账户进行日常消费和生意往来,累计支出1000余万元。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8年,丁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始终不予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丁某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经调查发现,丁某名下除少部分账户余额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丁某列入失信黑名单。
然而,丁某并没有因此而正视自己的还款义务。为避免开餐厅、做水产生意的经营所得被法院强制执行,丁某选择用女儿的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钱款支出。
经查证,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间,丁某女儿的微信账户累计支出1000余万元。其中,有40余笔微信转账转到女儿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其委托女儿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丁某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相关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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