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角色扮演游戏中,游戏更新版本测试玩家将其试玩的视频发送到社交媒体上,此种行为是否侵犯游戏运营公司的商业秘密?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未经公开的游戏角色等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认定测试玩家陈某实施了侵犯游戏运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游戏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商业活动。《某神》游戏系其关联公司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设计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由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经过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推广,《某神》游戏在全球市场火爆,获得了多项荣誉、奖项,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经济价值。为了给全球玩家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某神》游戏一直在持续开发、更新。其间,陈某参加了该游戏4.0版本的测试。2023年7月,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某社交平台上传有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视频。经其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归陈某所有。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此举违反了保密义务,系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遂诉至秦淮区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陈某辩称案涉视频不属于商业秘密。理由如下:一、案涉视频时长短、细节不清晰、不具有显著的区别于其他场景的特征,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案涉视频不具有任何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无法给原告带来经济价值;三、原告并未就案涉视频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的《某神》游戏尚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游戏内容包含了该游戏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本质上与“经营信息”属于同类信息。结合权利人对案涉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且采取的是定期更新迭代的经营模式,可以持续提升该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每一次游戏版本的更新内容都是该种商业模式持续运转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尚未公开的更新版本中的相关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在同时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保密性”的情况下,应当将上述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最终判令陈某赔偿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刘欢 黄茜)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案中,首先,原告主张的案涉游戏角色、场景等相关设计体现了其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本质上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创意信息”属于同类信息。其次,权利人对案涉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且采取的是不断更新迭代的经营模式,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创造和设计的新游戏内容组织游戏测试、发布经测试和检验的新游戏内容等方式,最终呈现出高频次、稳定更新周期和维持游戏高关注度和热度的商业效果。不断提供创造和设计新内容成为了原告运营游戏的经营诀窍,并已经发展成原告在游戏市场的特色经营模式。再次,在游戏产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形象、角色动作、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系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基础性元素,是游戏客观存在的基础,是游戏经营者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也是游戏经营者的核心资产。最后,这些游戏内容不但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能够为游戏经营者和设计者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符合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尚未公开的更新版本中的相关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在同时符合“秘密性”“保密性”的情形下,秦淮区法院将上述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认定为商业秘密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保障技术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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