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小梅(化名)的丈夫大春(化名)对家中事不管不问,却背着她欠下20多万元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这笔债务由夫妻俩共同偿还。小梅不服法院生效调解书,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近日,法院作出裁定,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2016年5月,小梅和丈夫大春作为共同被告,被河南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小梅夫妻俩共同偿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于同年6月1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所欠货款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2023年10月,正在上班的小梅被法院执行局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为由采取拘留措施。小梅一脸惊愕,表示对本案欠款的发生以及诉讼情况一概不知。“我与大春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因为感情不和都分居十多年了,经济上更是彼此独立。我既不知道他欠款的事,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更没与原告达成什么调解协议,为什么要我承担债务?”2023年11月,因不服法院生效调解书,小梅向辉县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该院审查此案期间,小梅多次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十多年来,家中的各项生活开支都是靠自己上班挣钱支撑,他们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丈夫所欠的债务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原审卷宗,多渠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走访相关当事人的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授权委托书等卷宗材料中“小梅”的笔迹予以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小梅的签字系伪造。
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清晰。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梅本人并未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也没有委托大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调解等工作。原审调解活动明显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自愿原则”,调解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小梅本人也明确否认对本案欠款的发生以及相关诉讼知情,也无证据证明其本人知情。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特别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授权委托书存在“伪造并提交法院”情形,导致违法调解发生,故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属于妨害、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非法活动。法院民事调解活动违反自愿原则,系违法,原调解书损害了当事人小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应当予以纠正。
2023年11月16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7日,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裁定。该案再审期间,法院中止了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大春也承认了所欠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梅的签字系其伪造。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不再要求小梅对剩余欠款及利息承担责任。(刘立新 裴晓霞 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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