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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货车物权之争

湖北汉川的王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花4万余元买的一辆二手货车停在某物流公司院内,竟被原登记车主“偷”走,导致自己无法跑运输。那...

湖北汉川的王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花4万余元买的一辆二手货车停在某物流公司院内,竟被原登记车主“偷”走,导致自己无法跑运输。那么,这辆没有过户的二手车,到底该归谁呢?近日,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二手货车“不翼而飞”

“110吗?我的车被偷了……”2022年8月30日上午,王先生准备出门拉货,却发现停在汉川市河东全通德运物流公司院内的货车不见了。一番寻找无果后,王先生报了警。

警察调取周围监控后确定了“偷车”人,并与其取得了联系。原来,“偷车”人是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董某。

2021年8月24日,王先生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一直想买一辆货车做货运生意。然而,由于资金有限,他只能选择购买二手货车。

后经朋友介绍,王先生来到湖北省枣阳市从事二手车销售的枣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在这里,他相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二手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

“你在我们这里买车尽管放心。该车没有抵押,虽然有些磨损,但是性能还是不错的,车辆证件也都齐全……”该公司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地承诺。听到这里,王先生心中一喜,觉得这辆货车正好符合自己的需求。

当日,王先生又细细地检查了货车的外观和内部设施,确认没有大的问题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将车牌号为鄂F2B3XX重型厢式货车(欧曼牌),作价4.6万元卖与王先生,并约定了该车售前的年检费、交通违法及车辆过户费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购车定金5000元。

6天后,王先生再次来到枣阳付清车款后,汽车服务公司销售人员遂将该货车及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一并交付给了王先生,并祝王先生生意兴隆。

驾驶过程中,王先生感觉该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都很好,认为自己作出了一个正确的选择。从那之后,王先生就经常开着自己的货车奔波在运输途中,虽然忙碌但生意做得很不错,收入也逐渐增多。

2022年8月30日,车辆登记所有人董某通过GPS定位发现该货车的停放位置,遂在凌晨2时将货车开回枣阳。

得知这个消息,王先生哭笑不得。

那么,王先生购买的这辆二手车“身世”究竟为哪般?

警方调查显示,该欧曼牌货车于2014年4月8日登记在董某名下,不久董某将该车出售给王某兵。之后,王某兵又将该车卖给汽车服务公司。2021年8月24日,王先生从汽车服务公司处购得此车,但一直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后派出所以该车涉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建议王先生走法律途径维权。

怒上法庭讨要车辆

在了解到货车系被董某开走后,王先生当即找到货车销售公司和董某交涉。但经多次追索,董某一直没有归还货车。

2022年10月,王先生一气之下遂将董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所购货车。

法庭上,王先生诉称,其是从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该车辆,手续合法有效。这辆车虽然登记在董某名下,但该车已经多次售卖,所有权已经转移,目前,原告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人,并对该车的违章、保险进行了处理及购买。董某私自把车开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汽车服务公司作为售车方,理应负责该车不会出现纠纷。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董某辩称,自己与原告没有买卖关系,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购车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该公司既没有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派员参加诉讼。

那么,被告董某“收回”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在董某名下,但王先生通过汽车服务公司购买该车,并占有、使用该车辆进行运营,是该车的实际权利人。董某无权再占有该车辆。

董某在未经王先生允许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并占有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先生要求董某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汽车服务公司完成了车辆交付义务后,并未实际占有案涉车辆,故王先生主张汽车服务公司共同返还案涉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董某与王先生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其无法律依据实际占有涉案车辆,故其辩称主张不予支持。汽车服务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枣阳法院一审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先生返还鄂F2B3XX重型厢式货车。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董某不服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改判责令被上诉人王先生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

针对董某的上诉,王先生辩称,其是从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车辆,双方签订有售车合同。当时,该公司销售人员称,董某不在本地,该车又超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该车辆使用还不到10年,不能算报废。其同意一审判决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本案中,王先生通过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并向汽车服务公司付清车辆价款后,汽车服务公司向王先生交付了案涉车辆,王先生占有、使用该车辆有合同依据,是该车的实际权利人。虽然案涉车辆尚登记在董某名下,但董某已经将案涉车辆卖给了他人,无权再占有该车辆,其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并占有构成侵权,王先生要求董某返还案涉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汽车服务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案涉车辆是否系国三标准,该车辆是否被要求报废,属于相关机关的行政职责,不予评判。

综上,上诉人董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襄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董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车义务,王先生已向枣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梁军)

法官说法

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情况综合认定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量正快速增长,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

那么,如果我们购买的二手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而是在交付时发生效力。虽然该所有权在效力上存在一定欠缺,但本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其权利即便没有登记,仍优先于其他债权,能与其相较量的也应是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在董某名下,但是机动车登记仅为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故王先生依据买卖合同,一直占有使用车辆,其应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故董某将王先生购买的货车擅自开走,侵犯了购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购车人王先生有权请求返还。

众所周知,因价格低廉,二手车成了不少人的购车选择。但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可谓“一车一况一价”。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信誉可靠的经营者,以减少纠纷。要了解车辆权属信息、来源是否合法、事故修理情况等关键信息,不贪图便宜。在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前要仔细阅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管好购车发票、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证据。购买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如果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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