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竟然可能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民众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帮凶?下面我们就结合典型案例与大家一道析法说理。
典型案例一:
“有银行卡吗?刷流水,一次可获利4000元。”被告人杨某从网上得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给网络赌博刷流水一次可获利4000元。2023年4月28日,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以及配套密码、手机、身份证等全部提供给跑分人员刷流水。经查,杨某出售的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资金流入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二:
2022年4月,被告人周某得知“小张”在柬埔寨给网络赌博平台跑分,“小张”让周某为其提供银行卡接受网络赌博资金并取现,再将现金转入“小张”提供的银行账户,并承诺按取现金额的5%给周某提成,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同意为“小张”跑分。2022年5月,被告人周某按上线指示,组织其他被告人李某、龚某、高某在不同银行网点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对上述资金予以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龚某、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三:2022年6月,在校学生罗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昵称为“岁月无光”的人员,从而获悉了利用手机、音频对录线、电话卡搭建简易GOIP设备供他人远程拨打电话,每个小时可获得200元报酬。罗某便将此事告知了同学金某,并许诺每小时支付100元报酬。罗某、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购买互录线并使用自已的电话卡搭建简易GOIP设备供他人拨打电话。期间,岳某了解到搭建GOIP设备供他人拨打电话可以获利一事,联系罗某学习搭建GOIP设备及操作方法,并在自己家中搭建GOIP设备进行操作。罗某伙同金某、岳某等人搭建GOIP设备供他人拨打诈骗电话的行为持续到2022年12月初,共有五名被害人因接到上述GOIP设备所提供通讯技术打来的电话被电信诈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金某、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符合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和生存土壤,形成了开卡、收卡、贩卡的犯罪链条。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这两个要素,因为骗子必须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子一旦得逞,就要进行转账,而转账就会使用银行卡和第三方账户(如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和电话卡是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载体。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防范电诈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涉“两卡”类犯罪被告人多数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由于防范意识较差,在面对“轻松赚钱”的诱惑时,往往轻易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也提醒大家,一定增强防范意识,自己“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
【法条连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