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燕琴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孙某、郑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三被告李某、孙某、郑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19日,李某等三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三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同日,刘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孙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94000元。后李某等三人未向刘某归还借款,刘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刘某自认未向三被告支付借款现金6000元,该扣除的6000元为李某等三人口头约定的借期3个月的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三被告虽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但原告仅向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94000元,扣除了借款利息,故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实际金额为194000元。现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94000元主张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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