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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贼致嫌疑人意外受伤需赔偿吗?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抓贼”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2月24日,电子产品专卖店的老板...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抓贼”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2月24日,电子产品专卖店的老板李某发现店铺中被盗走了一台平板电脑并报警。同时,李某通过店内监控,记住了实施盗窃的嫌疑人王某的相貌特征。

  2022年3月5日,李某在一家超市内偶遇王某,上前质问王某并报警,同时拉王某去外面找警察。在拉扯过程中,王某挣脱后逃跑,与前来帮助李某的叶某一起从超市的台阶上摔了下去,致王某手部受伤。摔倒后,李某与叶某一起将王某控制住。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为此,王某将李某和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盗窃李某财产并转卖,事实清楚,可以确认。2022年3月5日,王某在明知李某已经知晓其系盗窃行为人的情况下,反抗权利人李某的扭送,意图逃跑,在反抗拉扯过程中因未站稳而倒地致使其手部受伤,对此李某和叶某并不具有过错,其所采取的措施也未超出合理限度,无需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王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其在抗拒扭送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对该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王某通过改变陈述、虚构事实而要求财产权利人赔偿的行为,违背了是非认知和公正理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支持该类诉请,则会让见义勇为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踌躇不前,故应用司法裁判来为此画出底线,作出引导,树立起积极、向善的社会风向标,以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社记者 陈镇国 □陈厚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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