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孙某某改装了自己的白色货车及一台长安牌银灰色报废面包车,分别加装了油罐及加油机设备,其中白色货车内油罐可存储汽油2吨,报废面包车内油罐可存储汽油1吨。车辆改装完毕后,孙某某多次从“张某”(待查)处购买95号汽油,存储在改装车辆内,之后将改装车辆停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向阳居委会后面路旁,向他人销售汽油。经查,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25日案发,孙某某销售汽油的金额达61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及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