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朱先生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参观过程中,朱先生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先后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对此,朱先生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当地人社局审查,朱先生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行中意外受伤的,是其工作内容的延续,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结果,朱先生所在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表示,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过程中受伤、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朱先生按公司安排到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朱先生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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