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高校校友因没能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明明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为啥不能不捐了?”这是许多人心里的疑问。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关情况有明确规定,前述高校的举动,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确实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该条款同样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则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赠与人因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履行赠予合同该怎么办?
对此民法典也有明确,该法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捐赠也有相应规定。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如果捐赠人已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明确,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本社记者 任文岱 庄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