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殴打他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1日10时11分,张某报警称:其在玉门市辖区某农资院内与老板因买卖茴香问题发生争执,相互撕打,请求出警。接到警情后,民警迅速出警。经了解,张某与农资店业主李某二人因香菜籽交易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左胳膊受伤,张某头部受伤。受理治安案件查处。
二、调查经过和处理结果
办案民警依法受理了案件,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证据。违法嫌疑人李某、张某(也是本案被侵害人)均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伤情达不到轻微伤,张某伤情为轻微伤。2022年9月6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案调解处理。
三、法律法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上述规定,民警对此案进行调解处理。
四、典型教育意义
此案具有一定典型性,违法行为人双方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价格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后果轻微,依法予以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也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