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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状告滑板车少年“撞伤”自己 法院:被告无须担责

  13岁的少年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某天,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古镇迎来客流高峰。熙熙攘攘的人群中,60多岁的张女士...

  13岁的少年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某天,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古镇迎来客流高峰。熙熙攘攘的人群中,60多岁的张女士与家人在古镇闲逛,被13岁少年小浩(化名)的滑板车绊倒,张女士倒地受伤,治疗共花费8万多元,将小浩与其父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张女士诉称,自己被小浩的滑板车绊倒致使受伤,被告小浩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小浩与其父母辩称,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其选择跨越滑板车,在此过程中被滑板车绊倒,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不应由小浩承担责任。

  被告是否有过错?原告张女士认为,在人群密集的人行道上,滑板车是极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小浩不能预料,其父母也应该预料到,被告至少具有过失。被告则认为,滑板车旁边有足够大的空间供人通行,原告在明知自己年龄大腿脚不便的情况下,仍选择主动跨越滑板车,这是一个瞬间动作,旁边的人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事发时小浩双手握着滑板车车把,站在一旁等待父母,对身后张女士摔倒的经过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小浩正扶着滑板车站在原地,并未走动,原告被滑板车绊倒。绊倒的原因双方均不清楚,事发现场无监控,但有执勤的保安目睹事发经过。根据公安机关对执勤保安人员所作的谈话笔录可知,原告是在跨越滑板车时被后轮绊倒。古镇人流虽多,但原告未能举证古镇不允许滑板车进入。当时小浩站在路上,其本人及滑板车均处于静止状态,原告采取跨越滑板车的方式绊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方面认定。同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需要对这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需要家长悉心呵护和正确引导。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在因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时,要审查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而未成年人没有过错,不应追究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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