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付琦 尹宣姣)明知所承运的卷烟是假烟,仍为他人非法经营假烟提供运输。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赖某(已判刑)与刘某商量后,在明知是不合格香烟的情况下,由赖某联系货源,刘某驾驶租赁的货车来到广西百色市某地,将货车停放在指定地点,由他人负责装运香烟后送回该地点。随后,刘某驾车欲运输香烟至黑龙江哈尔滨市,车辆行驶至许广高速湘阴县六塘服务区时,被湘阴县烟草局稽查队执法人员查获,货车的车厢内有假冒伪劣南京(炫赫门)香烟6840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150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香烟100条,共计9090条。
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计算为1,61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知是不合格的伪劣烟草制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仍为其提供运输行为,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