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被认定为工伤,当侵权和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当事人能获得“单赔”还是“双赔”呢?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廖某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亦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6月,廖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由侵权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廖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此后,原告廖某先后通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确认了与被告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廖某的伤于2020年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被鉴定为伤残能力九级。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告公司无法协商一致,廖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及工伤认定并无异议,只是要求法院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时扣减原告已经获得的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所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肇事方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已经进行了赔偿,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即除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不得与交通事故纠纷重复进行赔偿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获得赔偿。
案件审理结果
瑞昌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廖某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伤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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