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被告范某驾驶大型货车与原告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出具了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被告范某在驾驶过程中掉头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范某驾驶的大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系江某,江某把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案件处理经过: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联系被告范某,范某表示自己只是司机,赔偿应该由车主承担,并且自己在发生事故后当月工资也未领取。承办法官遂联系了车主,并对司机和车主进行了释法说理。
案件处理结果: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对司机与车主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了赔偿金额的分摊,同时对欠付的工资在取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一并进行了处理。最终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
案件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雇员在履职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