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工作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导致受伤,而上班途中因自身疏忽受伤,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之间往往会因为责任划分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聘者上班途中不慎摔伤,相关赔偿事宜各方未达成共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日,原告周某通过被告某速递有限公司在“58同城”的招聘信息,联系到被告唐某、王某夫妇,通过面试后原告于2021年9月4日起正式上班,从事指定区域内的收、送快递业务,约定根据每月派件情况按件支付劳务报酬。
2021年9月23日上午11时许,原告周某在送快递时途经某饭店门口,因地面石板损坏导政原告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车辆失衡,原告拌至地面受伤。
被告某速递公司辩称,原告周某是通过58同城联系的唐某,并不是联系的速递公司,其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原告所有的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王某辩称,原告与二答辩人并无雇佣或劳务关系,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本案原告受伤系原告在骑行摩托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倾倒导致自身身体受到伤害,答辩人对原告的受伤并无任何加害行为。原告应当对自身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
营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在快递运送过程中受伤,各方均不持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速递公司与唐某的合作协议,速递公司委托唐某承担南北干道以下白塔区域快递的揽收和派件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某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因此唐某实际为速递公司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以速递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唐某与骏和公司之间应当是挂靠关系。
周某受雇于唐某、王某,并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唐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速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周某在运送快递,骑行在石板结构的路面时,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失衡而摔倒受伤,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唐某、王某、速递公司连带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