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元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费80%,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其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保险合同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如约交纳了保费。2015年元旦期间,元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意外跌倒,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元某住院期间一共花费了医药费48000元。出院后,元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伤害医疗费38400元(48000元×80%),保险公司以元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拒赔。为此,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医疗费38400元。
【分歧】
对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范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保险合同明确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保险人元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并且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免除责任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意见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未要求驾驶二轮电动车需要持有驾驶证,在实践生活中,电动二轮车不能像摩托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再者,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二轮电动车为摩托车。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持有驾驶证。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多发的原因,无证驾驶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保险拒赔的风险之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偶然性的、非人为的、非违法的,而“无证驾驶”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具有违法性的、高风险的,因此保险公司制定“无证驾驶”为免责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风险承担规律的。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需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该条款并不把二轮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被保险人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违反该规定。在实践中,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购买交强险。再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无证驾驶”为保险免责条款,并对“机动车”名词进行了解释,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在“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
综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元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不予赔偿”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被保险人元某意外保险金38400元。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