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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他案开庭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应否准许

【案情】   A法院在依法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龚某离婚案件后,依法在2015年8月10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当天也向原告的代理律师...

    【案情】

  A法院在依法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龚某离婚案件后,依法在2015年8月10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当天也向原告的代理律师李某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通知李某在2015年9月7日9时开庭。之后,办案法官于2015年9月2日收到李某的延期审理申请书,理由是因为李某有其他案件需要开庭,无法出庭,并提供B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分歧】

  A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申请的理由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申请的理由属于延期开庭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申请的理由属于延期开庭的情形,但法院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探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开庭日期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是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案例中,李某延期审理的申请显然不符合前三种情形,那它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李某是原告的代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为了充分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应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正当的、合法的理由。具体到案例中,李某申请的理由是有其他案件需要开庭,无法出庭,并提供其他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李某无法预料两个法院会安排同一天开庭,理由是法院在送达过程中,一般会考虑原、被告的意见,很少会询问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往往是最后才知道开庭时间,这说明李某的理由是正当的、合法的,因此李某延期审理的申请符合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李某申请的理由属于延期开庭的情形,法院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呢?笔者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首先是要查明两个法院谁先送达出庭通知书给李某。虽然李某提供了B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但是并没有提供具体收到B法院通知的时间,这导致无法查清A、B法院谁先通知,因此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是查明李某是否及时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李某在2015年8月10日就收到A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为2015年9月7日9时,而A法院2015年9月2日才收到李某的申请,李某申请的时间太晚,致A法院无法及时做出处理,这样的后果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因此,李某申请的理由属于延期开庭的情形,但对李某的申请,A法院应不予准许。

   (作者单位: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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