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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睡觉时摔下床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案情】 2013年9月17晚,12周岁的李某在学校宿舍架床上架睡觉时,不慎摔下床导致脑部受伤,事后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

    【案情】

    2013年9月17晚,12周岁的李某在学校宿舍架床上架睡觉时,不慎摔下床导致脑部受伤,事后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轻型颅脑损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头皮挫伤。据查,事发当晚,李某到其他同学的床铺上睡觉,且不听舍友劝告,头朝安全护栏缺口睡觉。在睡觉过程中从床上摔下导致脑部受伤。

    另查,李某所睡床铺为铁架双层床,无床垫,上架床面长为1.88米,床面宽为1.30米,床高为1.70米,安全护栏长为0.92米,高为0.16米,安全护栏缺口长度为0.96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经和学校商讨未果,李某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安全护栏缺口长度为0.5-0.6米、高度为0.2米,中国轻工总会提出的《床类主要尺寸国家标准》中,安全护栏缺口长度为0.5-0.6米、高度为0.2米,上架床不高于1.42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于2011年8月16日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等发出的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中,为防止学生从床上跌落,双层床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

    事发当晚,李某所睡床铺,不管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还是中国轻工总会提出的《床类主要尺寸国家标准》,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且相距颇远,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住宿学生疏于管理,因此,造成李某在睡觉过程中跌落受伤,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是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到不属于自己床铺的上架睡觉,且不听舍友劝告,头朝安全护栏缺口睡觉。根据其心智情况,其应该预见到头朝安全护栏缺口睡觉,会增加跌落机率,有可能导致受伤,但其主观未予重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失,笔者认为李某和学校按3:7比例分担为妥。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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