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是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陆喜书是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的聘用保安,负责茂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012年3月6日晚,茂业小区当班保安陆喜书因小区停放车辆问题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在巡视到小区业主黄诚平停放车辆的地方时,认为黄诚平乱停放车辆造成通道堵车,在联系不到车主的情况下,心情欠佳的陆喜书随即从旁边花圃捡起土块将黄诚平车辆天窗砸坏。后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黄诚平车天窗被毁损的损失鉴定价格为11892元。
黄诚平的新车被砸坏,造成经济损失,故将肇事者陆喜书、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自己修复车辆所花费汽油费、路桥费及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4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保安员砸坏业主车天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安员砸坏业主车天窗,是保安员个人过错行为所致,应由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百色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故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安陆喜书在执行工作中故意损坏业主财产,存在重大过错,其用人单位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保安陆喜书在执行工作中遇事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故意损坏业主财产,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用人单位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是被告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百色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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