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2月,乔某为帮助其朋友黄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段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1999年6月,乔某归还了1万元的借款,同时表示剩余的借款由黄某负责还钱。段某当场在原借条上注明了乔某的还款时间及金额,而乔某仍在借款人处签字。
2013年12月,段某找到乔某要求归还剩余的0.8万元本金及利息,而乔某则以找不到黄某为由拒绝。为此,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乔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乔某则以段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
对乔某尚欠段某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应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中乔某向段某借款的日期是1998年2月,而段某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乔某在1999年6月归还1万元借款时,就已明确表示剩余借款应由黄某偿还,即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了。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乔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发生中止情况,应当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对借款期限(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不少见,以致发生纠纷后,对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问题,会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开始起算。
本案中的借条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乔某尚欠段某的0.8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乔某1999年还款的第二日起计算2年。而本案中乔某第一次还款的日期为1999年6月,但段某起诉要求乔某还款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可见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则段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