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张天方与李艳结婚,婚后与张天后的父亲张雷共同生活在一起。2013年4月,李艳到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同年8月,张天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留下60万遗产。在遗产分割时,为李艳腹中的胎儿保留了10万元的遗产份额。可惜还没等到胎儿出生,李艳因身体原因导致胎儿流产。后张天方的父亲张雷与李艳因胎儿遗产保留份额如何分配产生分歧。
【分歧】
针对李艳流产后胎儿遗产保留份额如何分配?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留的10万元遗产份额全部归李艳所有。因为李艳系胎儿的母亲,系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留的10万元遗产份额应该由张雷和李艳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因为该份保留的遗产份额在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情况下,在性质上仍属于张天方的遗产,理由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为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我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最终处理办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遗产份额归其所有;二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胎儿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本案中,李艳的流产导致胎儿脱了母体时为死体,胎儿因死胎而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因此,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张雷和李艳按均等比例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上一篇:从一则案例中看如何认定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