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系一名粮食销售中间商,2012年9月,吴某从外地收购了一批大豆,经与某粮油加工厂协商,吴某以每吨4480元的价格将这批大豆销售给某粮油加工厂,某粮油加工厂另支付吴某每吨30元装卸费。2012年9月27日,吴某将这批大豆起运至某粮油加工厂的仓库,并雇请万某代为装卸,双方约定装卸费为每吨35元。
在某粮油加工厂仓库堆放货物期间,万某根据粮库工作人员的指示,将装有大豆的麻袋堆放在仓库原有货物之上。在堆至一定高度时,货物突然倒塌将万某压伤,导致其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分歧】
对于谁应赔偿万某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系受吴某雇请装卸货物,双方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吴某作为雇主,其应承担万某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与某粮油加工厂系万某的共同雇主,双方应共同对万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查,一是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一方是否能从另一方提供的劳务中获取增值利益。
从这两个方面分析,万某系受吴某直接雇请,受其指示前往某粮油加工厂的仓库装卸货物,在装卸现场又按照仓库工作人员的要求堆放货物,由此可见,万某的工作缺乏独立性,也不具有技术含量,完全是按吴某与某粮油加工厂的指示与安排提供简单重复的劳动。万某提供的劳务是吴某与某粮油加工厂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他们能获取经营利润的一个基础环节,两者也共同向万某提供了劳务报酬,故吴某与某粮油加工厂系万某的共同雇主,双方应共同对万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