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4日,吴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示,农行某支行的储蓄卡被支取50000元,吴某怀疑自己的农行储蓄卡被盗了,马上拿起包找卡,可是卡明明在包内,吴某马上打银行服务热线准备将卡挂失。通话期间,吴某又收到该卡又被支取17800元的手机短信,吴某将卡挂失后,马上电话报警。嗣后,银行回复吴某,其二次被盗刷的67800元是从江西九江的一台POS机上被刷走的。令吴某不解的是自己从未到过江西,储蓄卡也设有密码,怎么就被盗刷了。吴某要求银行赔偿涉案蓄储卡被盗刷款项67800元遭到银行拒绝,吴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对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存款,确保交易安全的义务,吴某储蓄卡一直在身上,而卡被他人在POS机上盗刷,系因银行未尽到全面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故银行应当对吴某的储蓄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存款密码是由储户自主设计的,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储蓄卡是凭密码支付,若密码正确,银行无理由不支付,而储户密码被盗,应由自己承担密码被泄露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对吴某的储蓄卡被盗刷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吴某储蓄卡被盗刷,在吴某无证据证明银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吴某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吴某应对涉案储蓄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按照储户的指示将存款安全支付给储户或者储户的代理人。要维护储户的取款安全,银行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取款权利人识别机制。本案中,吴某的卡在被盗刷时,自己仍携带着该银行卡,该事实证明了银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不能识别真正的取款权利人,未尽到全面保护储户取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对吴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吴某、农行某支行应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