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夫妇生育五子女,均已成家。2012年初,因城区改造,老夫妻的房屋即将被征收,老父亲担心自己死后子女会因房子问题发生纠纷,便经过公证机关立遗嘱,考虑房屋若征收后开发商补偿方式不知几何,只是明确把属于自己遗产部分(一半)给大儿子。2013年10月间,老父亲病逝,2014年3月开发商开始还房,原王某夫妇得到一套间的商品住房和一间商业门面,在其他四子女为老母亲办理相关所有权证书时,老大以自己继承父亲那份财产,不可全部登记在母亲名下,为此,老大起诉对方,请求确认遗嘱有效。
经过两审后,法院确认了其父亲遗嘱的法律效力。当双方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时,开发商以此房产登记纠纷经过法院处理为由,告知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是,双方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
针对对本案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法院裁判的,法院就应该受理当事人的强制申请执行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前提,必须是法院判决文书主文中有执行内容的,才可申请并受理。本案只是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确认遗嘱效力请求来进行裁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故法院不可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况,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的财产没有变成实物时,当事人只能依据的拆迁合同以及遗嘱进行请求确认之诉,法院依法裁判后,就证明诉讼过程全部结束。
当事人要求将房屋财产登记在法院判决书所列的相关权利人名下,其属于必须在履行拆迁合同交付房产时才出现的行为,其实开发商以判决书作为办理房产登记依据由三方一同到房管所等部门共同办理即可,如果考虑房屋不宜分割问题,只需把权利人都列为共同权利人(各占一半)即可。
解决登记问题,实际上相关所有权人与开发商履行拆迁协议合同纠纷问题。开发商误解法院裁判书具有“全程包办”功能及义务。假如在当事人没有经过继承纠纷诉讼,而持有争议遗嘱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有权拒绝办理,当事人已经持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且双方均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推诿就是合同违约行为了。推诿行为实际上是自己违反与还房户所签订的协议的义务。只要持有自己对该房产有所有权(判决书)的人请求开发商办理房产登记,开发商就应该有义务履行,假如开发商接到判决书仍然推卸登记义务,当事人只有按照拆迁协议进行起诉开发商,请求履行协议。诉讼结束后仍然不履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
据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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