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成年人唆使小孩激怒狗咬伤路人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 陆晟象往常一样经过小区便利店门口回家,突然遇到一个小男孩朝陆晟身后跑,然后一只体型较大的成年哈士奇犬一下就扑上来张...

    【案情】

    陆晟象往常一样经过小区便利店门口回家,突然遇到一个小男孩朝陆晟身后跑,然后一只体型较大的成年哈士奇犬一下就扑上来张口咬住了陆晟的胳膊,幸好狗主人及时喝止,但陆晟胳膊还是被咬伤,身上多处被抓伤。这只哈士奇犬平时很温顺,今天突然暴起伤人,是因小男孩经小伙子张盛的唆使,用碎砖头一往狗身上砸,狗盛怒之下就冲了出来。陆晟正好路过,小孩躲到了陆晟身后,狗就扑到了陆晟身上。

    【分歧】

    对于该案中陆晟被狗咬伤应由谁担责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故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因此狗饲养人可以免责,应由张盛和小男孩儿的监护人来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伤人案例,属于特殊侵权,这类与一般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上是不同的,主要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分别。一般侵权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侵权人既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造成损害后果,并且侵权人行为违法,他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样,侵权人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动物致人损害的复杂情况,我国民法同样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一是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进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受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即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引起,所以动物饲养人可以免责,由张盛和小男孩儿来承担。但小男孩儿只有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小男孩儿的部分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按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一般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本案中由于小男孩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应认定,张盛和小男孩儿为共同侵权人,张盛对陆晟被狗咬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小男孩儿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