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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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好友代驾出事故伤人,谁应担责

【案情】 郭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参加一个饭局。期间,郭某喝了些酒,返回时便让滴酒未沾的李某代为开车。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

    【案情】

    郭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参加一个饭局。期间,郭某喝了些酒,返回时便让滴酒未沾的李某代为开车。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对面灯光太强影响了李某的视线,李某避让灯光不小心撞到了路边正常行走的蒋某,造成蒋某多处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事后,蒋某向李某提出索赔,但李某表示,自己只是好心帮朋友郭某代驾,事故责任应该由车主郭某承担。

    【分歧】

    就本案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由李某驾驶,李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李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虽为驾驶人,但李某是作为车主郭某的朋友代为驾驶,两人之间的关系是无偿的,不能构成代驾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车主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车主郭某承担。

    酒后代驾服务是新兴的一种服务,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但在本案中,李某是车主郭某的朋友,且代驾行为并未收取费用,在两人之间发生的代驾关系是无偿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之间应该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中,李某只是作为义务帮工人,而郭某才是车辆所有人,应由车辆所有人郭某负责。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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