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因涉嫌贪污罪被司法部门调查,甲得知可能要被定罪判刑,不知如何面对家人朋友,意欲自杀。乙看到丈夫甲准备了自杀的工具,并亲眼看着甲实施了自杀的行为,但乙从始至终都没有阻止甲的行为,最后,甲自杀身亡。
【分歧】
关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自杀的行为是甲的个人行为,且甲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乙对甲的行为没有起任何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乙是夫妻,夫妻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乙有义务阻止甲实施自杀行为,而没有实施阻止及施救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不作为行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不作为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在本案中乙得知丈夫甲准备了自杀的工具,想要自杀,此时乙作为甲的妻子,有义务阻止甲实施自杀行为,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本案中乙看到甲准备自杀的工具,乙能够阻止甲自杀,有履行这种义务的可能性。
3、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本案中乙没有阻止甲自杀的行为,而是放任甲自杀,导致了甲死亡的后果。
乙因与甲是夫妻而有相互扶持的义务,乙看到甲想要自杀本应该履行夫妻间的扶持义务阻止甲自杀,但乙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放任甲自杀,导致了甲死亡的后果。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