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葛松亮)9月16日,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某农牧公司罚金1万元,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奥迪A6小汽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李某拖欠他人债务无法偿还,李某便伪造他人的收条一张,谎称自己已将该车购买,将该车用于抵顶自己所欠债务。被害人报案后,该车被追回被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车辆价值为5.2万元。
2016年4月-7月,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的被告某农牧公司招聘被害人兰某为驾驶员,拖欠兰某工资9000余元,兰某于2017年9月6日向临泽县人社局投诉,临泽县人社局多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并足额支付工资,但被告农牧公司均未支付。2017年12月,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月,被告农牧公司向兰某支付了全部工资。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民乐县承揽工程后,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民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价值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农牧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9147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应判处罚金,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