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刘某在网上招募刷单手帮助自己名下一个网络店铺刷单,其中一名刷单手主动提出帮助刘某免费刷单。几天后,该名刷单手提出在刘某的网店内挂其提供的商品进行刷单,刘某收到货款后再转给其,每单给予刘某一定比例的提成。刘某明知该刷单手可能系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名下及以魏某、章某的身份注册的网店,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截止2020年1月,刘某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共计15775637.73元,其中1笔转入苏某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所使用的庄家中转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38500元,为以上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刘某非法获利50000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以上银行账户余额为186958.77元。
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主动配合接受调查其银行卡被冻结事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