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长期欠发工资,员工提出离职且实际离开了工作岗位,但双方并没有办完离职手续。那么,员工和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吗?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张某权受新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邀请,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11月,张某权被免去总工程师的职务,但并没有离职。“没想到的是,入职以后公司长期欠发工资。”无奈之下,张某权于2019年12月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表。
工资表显示,在张某权任职总工程师之前,张某权的收入为11000元左右,免去总工程师职位后,张某权的工资每月为3000元左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权提起劳动仲裁。因张某权提供的材料并非原件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请求。张某权不服该判决,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张某权提出,请求解除与新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应发未发工资若干元。
新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张某权是主动离职的,公司已经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权实际上已经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故无须再判决解除;关于张某权要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张某权已递交离职申请,且在离职前公司已按月支付其工资,所以公司无须向张某权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驳回张某权的诉讼请求。
张某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权虽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册》《员工离职申请表》,但双方因是否全额发放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未履行完整的离职手续及交接工作,后张某权实际离开工作岗位并将纠纷诉至法院,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张某权工资的事实。因此,张某权主张解除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2016年8月~12月期间,新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虽未注册成立,但张某权已实际参与公司项目的相关工作,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在2016年8月~12月期间,公司应补发张某权工资108684元。
【审判结果】
最终,判定解除张某权与新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向张某权补发工资227204.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0721.55元。
以案说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应该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