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果 胡蒙)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
2021年,在沅陵驾照科目一考试中,两名考生因携带电子设备作弊,在考场内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两人用于作弊的对讲机、发射器、摄像头、无线耳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杨某、徐某、周某、向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名被告人都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5名被告人分工明确,杨某、张某、向某负责考场这边的人脉联系与考生联系,徐某和周某则负责电子设备。2021年4月,杨某等3人多次带领多名学员到沅陵县交警大队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事先都由徐某、周某为学员穿戴摄像头、无线耳机、发射器等电子设备,并于学员考试时在考场对面不远处某某酒店房间内,利用接收器、显示器、对讲机等电子设备,接收试题和发送答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向某、张某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