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接受劳务后,雇佣一名工人到村民宋某家为其已竣工的楼房凿洞开窗,由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正在楼下做事的邹某被开窗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仲某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208.0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村民宋某打电话要求建筑工仲某为其已竣工的楼房三楼后墙开一个长约1.2米、宽约1米的窗户,仲某安排其雇佣的工人吕某到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邹某在吕某开窗位置的楼下清理空调外机上的冰冻时,被开窗掉落的砖块砸伤头部。邹某当即被送往沭阳城东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脑室挫伤、脑震荡、头部皮下血肿。邹某于2021年3月10日好转出院,支出医疗费11945.02元。事后,邹某找宋某、仲某、吕某索要赔偿,因三人拒绝赔偿其相关损失,邹某诉至沭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7963.02元。另查明,被告吕某在开窗过程中未在楼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吕某系在为被告仲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造成原告损害,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仲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要求被告仲某为其已竣工的楼房三楼后墙开窗,二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宋某要求被告吕某在开窗时不要让砖头往下掉,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均不存在过失,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仲某辩解其并无相关建筑资质,被告宋某应在选任的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已竣工的楼房墙壁上开窗并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无需具备建筑资质,故对被告仲某此项辩解理由亦不予支持。被告宋某辩解其在楼下看守,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结合病历资料予以确定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208.02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