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梁某锁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梁某锁先后非法在方城开发商品住宅楼对外出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其违法犯罪组织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通过对被占地周边群众进行欺压残害,进一步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锁为首,以被告人张某芳、梁某雪、张某源、梁某印、包某欣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2013年6月,梁某锁伙同被告人贾某强、王某超等人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金融业务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辱骂滋扰、言语恐吓、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本案的案件性质、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锁等32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锁、张某芳等人不服,向南阳中院提出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