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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一黑社会性质组织20名成员被判刑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彬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彬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谭某彬担任仁化县大桥镇长坝管理区主任,招募多人组建治安联防队,向种养殖户强行收取联防费,并指使联防队员介入村民纠纷,煽动村民制造群体性事件,操纵村委换届选举,逐步形成以谭某彬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仁化县、浈江区河段大肆非法采砂,强行向砂场经营者索要协调费、补偿款,强迫种植户和企业缴纳联防费,强租强占土地收取租金,控制村委会资金开支,侵吞集体所有财产;以村委会、合作社等名义骗取国家专项资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非法利益。谭某彬等人先后通过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多家企业亏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

  法院认为,谭某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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