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发布会上介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冯小光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510件,支持起诉15419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46件,支持起诉24355件。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1966件,同比上升87.9%;支持起诉29303件,同比上升70.1%。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有力保障了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优势和人文关怀,促进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
冯小光表示,今天发布的5件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上报的2018年以来办结的500余件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分别来自天津、江西、浙江、江苏、河北5个省市,反映了“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职的能动性;二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职的协同性;三是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四是支持起诉对象属特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