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并从刘某处购置进口家具,后发现家具的质量与实体店家具存在差异,双方协商未果,江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6万元并三倍赔偿18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江谋退货退款6万元,驳回江某三倍赔偿的诉请。
原告江某诉称,2020年8月左右,江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并向其定制家具,江某明确要求家具选用进口品牌板材,刘某承诺没有问题。之后刘某入户测量、定制家具,并于2020年12月初安装完毕,江某支付货款6万元。2021年2月底,江某在搬家过程中发现刘某安装的冰箱吊柜尺寸有误,要求刘某进行修改。同年3月10日重新安装吊柜时,因发现吊柜的颜色与实体店内颜色不一致,江某对刘某所提供的家具板材产生了怀疑。江某联系到了家具品牌公司,该公司指派鉴定人员对其家中家具板材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板材鉴定证明,明确涉案板材与进口板材存在差异。故江某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涉案的家装板材与约定的相符合,不存在欺诈。故不同意江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显示买卖合同内容的协议,刘某辩称签署协议系在胁迫下书写。经询,双方签署协议后,江某不满意协议内容而报警,警察到场后,刘某并未向警察表达其被胁迫书写协议,故法院对刘某的关于被胁迫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家具品牌公司出具的板材鉴定证明载明“产品材料与我司提供的进口板材表面处理上存在差异,真伪有待商榷。注意:鉴于消费者暂时无法提供购买合同等有效文件,本鉴定文件的效力有待商榷。”法院认为江某提交的证据初步证实涉案板材与进口品牌板材存在差异,刘某作为家具的供货人应出具品牌板材的进货证明等材料,现刘某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板材非进口品牌板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时,无证据显示刘某以经营家具为业,故刘某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的经营者,故本案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刘某主张其仅为家具设计师,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江某在签订涉案协议前与刘某及案外人就家具定制进行了口头沟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江某为保护其合法权利,要求与刘某签订书面合同,刘某最终与江某签订涉案协议。双方签署的涉案协议体现了买卖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因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对方的违约行为向对方主张权利。刘某作为涉案协议中江先生的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
江某作为买受人,认为刘某提供的板材并非双方约定的进口品牌板材,并提交了鉴定证明。在此情况下,刘某作为供货人,有义务证明江某质疑的涉案板材系进口品牌板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刘某无法证明涉案板材是否为进口品牌板材,法院据此认为刘某提供的板材非进口品牌板材。
本案中江某出于信任从个人手中购买大型家具,出现问题后,需要自行搜集证据,不仅消磨精力,更主要的是新家无法正常入住。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等商品时,要注意经过正规的渠道。(□本社记者 任文岱 □通讯员 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