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吁某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11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吁某因有债务未还,遂想到通过盗窃财物偿还债务。2021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吁某从家中出发,骑着一辆共享电动车行驶至南昌县某集团大楼,通过撬破车窗玻璃后爬进车内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大楼门前的路虎车后备箱内的511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
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吁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吁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1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吁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