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袁州区某酒店的厨师,漆某、唐某系该酒店的股东。
2021年8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易某(下称被害人)与其朋友酒后骑共享单车来至被告人杨某所在的酒店门前路段,踢、拖该酒店员工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并将电动车拖至马路上,该过程被漆某、唐某目睹。之后漆某等人拦住被害人,后双方发生口角,唐某与被害人抱在一起摔倒在地,被告人杨某见唐某被打,遂对被害人背部进行击打,被人劝开后在旁边绿化带捡起一根长竹棍对被害人头部击打二次,致使被害人倒地,后被人劝开。
经鉴定,被害人右颞部硬膜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获得了2.2万元赔偿。
另查明,被害人当晚在派出所调解此事件时被该酒店的股东彭某(另案处理)用手机砸中鼻梁,致使鼻梁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