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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398万元贵重物品 男子被判十三年九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韩磊)无业男子不务正业,窜至商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总价值398万元。近日,山东省聊城...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韩磊)无业男子不务正业,窜至商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总价值398万元。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涉案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出生,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广场二楼通风管道旁,破坏一楼老凤祥金店顶部,并从房顶部的破损处进入老凤祥金店内,盗窃展柜内的金750饰品451件、足金3D工艺饰品687件,足金饰品209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917866.63元;足金和田玉饰品16件,足金合成红宝石13件,经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检验中心鉴定,价值75680元,涉案总价值3987546.63元。事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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