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卫明 甘兆扬)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已年满65周岁)先后19次赴某汽修厂内停车场处,依次拉动停放车辆的车门,如能拉开即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香烟四包、手机两部、手表一块、棉质手套三双及现金若干。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行窃后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熊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