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4章第17条) [1998年2月13日] (本为1998年第90号法律公告) 第474B章 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收费区管理人员”(toll area control officer) 具有本条例第49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制或指示的标志、物体或设备; “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指用以管制收费区内车辆交通或行人的照明讯号;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或嵌装于路面,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制或指示的条、字、标记或设备; “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指公司委任以管制和管理收费区的人。 第474B章 第2条公司的义务 (1)公司须履行下述规定,并须达到运输署署长满意的程度─ (a)在收费区内竖立和维持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交通标志及管制灯号,并在收费区内放置和维持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道路标记; (b)提供和维持一个须符合以下说明的控制中心─ (i)位于近隧道北面入口的行政大楼内; (ii)备有足够装备,以规管和管制收费区内的车辆及使用收费区或受雇在收费区内工作的人;及 (iii)时刻由足够数目的在使用第(ii)节提述装备方面及施行紧急交通安排方面曾受训练的人员操作;(c)提供控制中心与下述部门的直接电讯联系,并时刻将该联系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 (i)香港警务处在新界区的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 (ii)香港警务处在新界区的新界南区行动基地; (1998年第312号法律公告) (iii)消防处的通讯中心;及 (iv)青马管制区营运者的控制中心;(d)提供设于隧道内的紧急通讯系统,以供香港警务处及消防处的人员与(c)段提述的其各自的部门通讯,并将该系统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 (e)提供无线电转播系统,将控制中心发出关于交通情况及交通安排的讯息传送予使用隧道人士,并将该系统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 (f)为处理收费区内的车辆故障、交通意外及交通阻塞提供足够数目并曾受训练的人员; (g)为(f)段提述的人士提供服务车辆,而该等车辆的类型、规格及数量须是工程项目协议附录8所指明的,或是已事先获得运输署署长批准的; (h)提供足够数量的(g)段提述的服务车辆,而该等车辆须由足够数目并曾受训练的人员操控和时刻维持于准备随时出动的状态,又当任何服务车辆在行车上时,须维持该等车辆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无线电通讯联系; (i)提供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障使用隧道或受雇在隧道内工作的人的健康及安全; (j)提供装备,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二氧化氮气体浓度以及消光系数,并在浓度超过第(2)款所指明的水平时在控制中心发出可见并可听到的警报;如在商业市场上并无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则须提供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一氧化氮气体的装备,但一旦在商业市场上有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须立即予以替换; (k)以运输署署长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向运输署署长提供显示(j)段提述的持续测量结果的统计资料; (l)提供和时刻维持足够的急救装备; (m)在收费区内提供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照明; (n)在顾及使用隧道的交通流量及隧道外的光暗情况后,安排调节隧道内的照明; (o)将紧急电力供应时刻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以供消防处人员在隧道内使用; (p)提供与2个独立外来电源连系的接驳连系,以便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有足够电力继续供已建设及受保养的设施全面运作; (q)除(p)段所述的规定外,还须提供发电装置和时刻维持该发电装置是处于备妥状态,以便外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所供应的电力足以操作位于收费区内的下述紧急系统及装备最少6小时─ (i)消防系统; (ii)所有接受不间断供电支援的负荷; (iii)必要的隧道照明装备及隧道内的紧急电源插座; (iv)电脑室、控制室及不间断供电支援室的空气调节系统; (v)电池室的机械通风设备;及 (vi)缴费广场、行政大楼及附属建筑物的紧急照明装备及必要的电源插座;(r)保持收费区清洁整齐; (s)向正在执行与收费区有关的职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员或其他雇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理人,提供通道和利便他们在执行上述职务时所进行的活动。(2)公司须确保─ (a)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百; (b)隧道内的二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如在商业市场上并无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则公司须确保隧道内的一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11.4;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