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第72、73、96及134条) [2001年7月13日] (本为2001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478AE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78AE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客船” (passenger ship) 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 “海员” (seafarer) 指受雇或将会受雇在船上工作的人,不论是担任何种职位; “《培训规则》” (STCW Code) 指不时有效的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 “雇主” (employer) 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滚装客船” (ro-ro passenger ship) 指设有货舱或车舱的客船,而在该等舱间内,货物或车辆能以水平方向装上或卸下。 第478AE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 (a)属香港船舶并正在行走国际航程的客船; (b)不属香港船舶但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客船,但不适用于滚装客船。 (2)监督可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给予附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豁免,使该等个案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第478AE章 第4条雇主及船长的职责 (1)雇主及船长须确保每名海员在获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职责之前,已─ (a)按照他的职位、职务及责任而圆满地完成第5条所规定的训练;及 (b)向提供训练的人取得关于该名海员完成训练的文件证据。(2)雇主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3)船长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78AE章 第5条训练 (1)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1段所指明的人群管理训练─ (a)船长; (b)高级船员;及 (c)普通船员及召集名单上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乘客的其他人员。(2)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2段所指明的熟习训练─ (a)船长;及 (b)高级船员及获指派在船上担任特定职务及有特定责任的其他人员。(3)所有在客舱直接向乘客提供服务的人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3段所指明的安全训练。 (4)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4段所指明的乘客安全训练─ (a)船长; (b)大副;及 (c)每名获指派直接负责乘客上船和下船的人。(5)下述海员须已完成《培训规则》A-V/3节第5段所指明的危机处理及人类行为的训练─ (a)船长; (b)大副; (c)轮机长; (d)大管轮;及 (e)任何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乘客安全的人。(6)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海员,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 (a)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或 (b)提供令监督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在过往5年内已达到所需的合格标准,但船长除外。 (7)须按照第(1)、(4)及(5)款接受训练的船长,每隔不超过5年即须接受监督认可的复习训练。 (8)就第(6)及(7)款而言,重复初次的训练可视为圆满完成复习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