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狗只规例》(第167章,附属法例)第8及13条) [2001年6月27日] (本为2001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167E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67E章 第2条格斗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的颈圈 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的畜养人须确保有关狗只均须藉在所有时间配戴着符合附表所指明的规格的颈圈而予以识别。 第167E章附表 [第2条] 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的颈圈的规格 有关颈圈必须至少阔1.5厘米,其向外的一面的底色必须为鲜黄色并至少有4条红色斜条;每条斜条之间必须至少相隔1.5厘米,而所有斜条必须至少阔1.5厘米。 |